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264號
ILDV,113,司促,4264,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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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洪儀璇(原名洪瑜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8,93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儀璇於民國90年06月12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
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
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
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2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9125元 洪儀璇 自民國93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79814元 洪儀璇 自民國92年08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79814元 洪儀璇 自民國92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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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