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228號
ILDV,113,司促,4228,202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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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佳

王見池


呂妙芬

一、債務人王見池王佳湄、呂妙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122,4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佳湄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
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邀同債務人王見池呂妙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4
筆,金額總計158,728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
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
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佳
本息繳至民國113年2月29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
欠本金122,446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
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見池呂妙芬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
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
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2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22446元 王見池王佳湄、呂妙芬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1 122446元 王見池王佳湄、呂妙芬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28日止 年息1.775% 001 122446元 王見池王佳湄、呂妙芬 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22446元 王見池王佳湄、呂妙芬 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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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