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35號
ILDV,113,司促,3235,2024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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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行



債 務 人 卓聯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444元,及暨自民
國9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96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
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卓聯聖於民國95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
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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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