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昱誠
相 對 人 陳月美即萬隆五金建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 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 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 文。此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為勞動調解之聲請,但未依上述規定 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113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係於113年8月16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則聲請人逾期迄今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可參,是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