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6號
ILDV,113,勞補,26,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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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陳劭華
被 告 楊仟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
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
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6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600元,原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3分之2,原告應暫免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
採四捨五入)。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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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