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26號
ILDM,113,附民,526,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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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26號
原 告 李依璇
被 告 張俊湖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53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98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原告李依璇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在臉書社團販 賣粉底液,賣家黃娟娟表示對商品有興趣要購買,原 告提供買家交易方式為使用「7-11賣貨便」賣場下單 ,買家稱無法下單,並傳送「7-11賣貨便」客服連結 ,要求原告詢問客服情形,原告點入連結後,便有自 稱客服人員說原告的賣場未開通簽署金流服務,要求 原告填寫銀行資訊等資料,之後接獲中華郵政客服人 員來電,要求原告以銀行認證方式才能開通服務,原 告依指示輸入,於113年1月22日17時27分轉帳新臺幣 32985元至被告張俊湖的土銀帳戶,後續假冒中華郵 政客服人員稱賣場還是無法啟用,要求原告再次操作 ,原告因而驚覺被騙並到派出所報案。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 第53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 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 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 ,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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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