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524號
ILDM,113,附民,524,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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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24號
原 告 陳漢郎
高智美

陳秀蓮
被 告 陳宥任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宥任被訴恐嚇原告陳秀蓮陳漢郎高智 美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51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 無罪在案,且原告陳秀蓮陳漢郎高智美復未聲請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之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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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