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黃于倫
被 告 駱彥亨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3年度訴字第65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