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13年度,40號
ILDM,113,簡上,40,2024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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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朝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
113年3月29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22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89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游朝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27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並定於113年10月22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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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