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秩字,113年度,22號
ILDM,113,秩,22,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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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被移送人 卓群


林庭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8月26日警羅偵字第11300240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乙○、林庭樺均藉端滋擾住戶,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被移送人乙○、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13年7月29日21時32分許。㈡地點:宜蘭縣○○鄉○○路000號陳嘉翔住處門前。㈢行為:被移送人乙○、甲○○於前揭時間,至前址陳嘉翔住處門前 丟擲雞蛋,藉端滋擾住戶陳嘉翔
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證人陳嘉翔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相片6紙。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 而住宅安寧秩序之保障,係包括居住權人生活起居及依其使用 方式之所有行為之維護。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謂 「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 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 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 者而言;又該款所指「藉端滋擾」行為之成立與否,並不以行 為人有無正當理由而有異,即不因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人與受 其滋擾之住戶間有無其他糾紛存在而異其認定,祇須行為人主 觀上出於滋擾住戶故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而為達到干擾 該住戶結果之滋擾行為,即足當之。被移送人2人,僅因為他 人討債不成,而於上開時、地朝住戶陳嘉翔門口丟擲雞蛋,有 前揭證據為證,是被移送人之行為,已騷擾、影響住戶陳嘉翔



居住之安寧秩序,踰越社會合理表達自身不滿情緒之限度,自 構成上開所稱之「藉端滋擾」行為無疑。
核被移送人2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 端滋擾住戶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2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 反義務之程度、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並兼衡被移送人2人之 職業(餐飲業、服務業)、教育程度(均國中畢業)、家庭經 濟狀況(均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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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