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翔寧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翔寧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許淑靜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撤回對被告之告 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7 5頁至第79頁)在卷可稽,則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8號
被 告 陳翔寧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街○路00巷00號 居宜蘭縣○○鄉○○村○○路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翔寧為位於宜蘭縣五結鄉清水路藝德勳章社區之住戶,許 淑靜為藝德勳章社區之物業總幹事。陳翔寧因不滿社區花圃 多處凌亂,且經多次反應皆未整理,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12月30日3時4分許及同日23時36分許,在藝德勳 章社區外(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26號、28號前),以 腳踩踏方式毀損社區花圃樹枝,造成花圃樹枝斷裂毀棄、損 壞,足生損害藝德勳章社區之住戶。案經許淑靜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淑靜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翔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以腳踩踏方式毀損社區花圃樹枝,造成花圃樹枝斷裂毀棄、損壞之事實。 2 告訴人許淑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被告陳翔寧有於上開時、地,以腳踩踏方式毀損社區花圃樹枝,造成花圃樹枝斷裂毀棄、損壞之事實。 3 案發時藝德勳章社區監視器畫面截圖6張 4 藝德勳章社區監視器光碟及本署勘驗報告各1份 5 案發後藝德勳章社區外花圃照片2張 花圃樹枝斷裂毀棄、損壞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翔寧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戎 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珦麟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