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易字第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詠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
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林芯卉
通 譯 何子乾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㈠謝詠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附表編號6之D1、D2、D4所示之物沒收銷 燬;如附表編號1至3、5、附表編號6之D3所示之物均沒收。二、犯罪事實要旨:
謝詠安(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由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偵辦)知悉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 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3,4-亞 甲基雙氧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 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且知悉愷他命、4-甲基甲 基卡西酮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 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6時50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00巷00弄0號全家便利商店明興店外面,以新臺幣 (下同)2萬5,400元之代價,向高浩軒(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購買摻有第二 級毒品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 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3,4-亞 甲基雙氧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4-甲基 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第四 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梅片50顆、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0公克而 持有之。復於113年12月25日2時44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明 興店外面,以2萬4,000元之代價,向高浩軒購買摻有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 甲基雙氧苯二甲胺戊酮成分之咖啡包200包而持有之。嗣警 方於112年12月27日0時7分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與 復興南路2段交岔路口,查獲謝詠安為通緝犯身分,並執行 附帶搜索,在附表所示之地點,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 鑑定謝詠安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已達7.3001公 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已達4.2公克,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林芯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芯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5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檢出成分 純質淨重 鑑驗報告 1 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前方置物袋內查扣之晶體1包、捲菸1支、磅秤1臺;在後座椅墊上棕色衣服熊娃娃內查扣之晶體1包 1、晶體2包(編號1、2),驗前總毛重11.7980公克,驗前總淨重10.1550公克,取樣0.0241公克,餘重10.1309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 2、白色香菸1支,淨重0.7940公克,取樣0.0022公克,餘重0.7918公克,檢出愷他命成分。 3、電子磅秤1臺,經乙醇沖洗,檢出愷他命成分。 晶體2包,檢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7.2101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鑑定書 2 在被告隨身包包內查扣之黑金色包裝咖啡包5包 1、咖啡包5包(編號B1至B5),經檢視均為黑/金包裝,驗前總毛重10.74公克,驗前總淨重6.34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B3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淨重1.11公克,取0.79公克鑑定用罄,餘0.3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約0.5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2日刑理字第1136020625號鑑定書 3 在被告隨身包包內查扣之SWITCH包裝咖啡包1包 咖啡包1包(編號C1),經檢視為紅/藍/黑/灰包裝,驗前毛重2.23公克,驗前淨重1.10公克,取0.76公克鑑定用罄,餘0.3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二甲胺戊酮成分。 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約0.05公克。 4 在被告隨身包包內查扣之梅片1包 梅片1包(編號E1),經檢視為紅色圓形藥錠,總淨重4.85公克,取樣1.22公克鑑定用罄,總餘3.63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 因成分微量無法估算純質淨重。 5 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椅墊上粉紅色衣服熊娃娃內查扣之黑金色包裝咖啡包41包 1、咖啡包41包(編號A1至A41),經檢視均為黑/金包裝,驗前總毛重81.74公克,驗前總淨重45.66公克 2、隨機抽取編號A6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淨重1.07公克,取0.36公克鑑定用罄,餘0.7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約3.65公克。 6 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座椅墊上棕色衣服熊娃娃內查扣之梅片3包 1、梅片3包經檢視共計4種藥錠型態(編號D1至D4)。 2、編號D1,經檢視均為紅色圓形藥錠,總淨重4.87公克,取1.22公克鑑定用罄,總餘3.65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 3、編號D2,經檢視均為綠色圓形藥錠,總淨重9.43公克,取1.17公克鑑定用罄,總餘8.26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成分。 4、編號D3,經檢視均為綠色不倒翁形藥錠,總淨重20.89公克,取1.05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9.84公克,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5、編號D4,經檢視均為墨綠色圓形藥錠,總淨重1.82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總餘1.6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微量N,N-二甲基安非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編號D4墨綠色圓形藥錠,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約0.01公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純質淨重約0.69公克;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約0.09公克,編號D1至D3藥錠,因成分微量無法估算純質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