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29號
ILDM,113,單禁沒,129,202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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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昭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
第74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執聲字第43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1.4706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昭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49號),前經該署檢察 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 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1年8月29日以111年度上職議 字第8027號處分書駁回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 民國113年8月28日期滿。扣案白色結晶或透明結晶3包(合 計驗餘淨重1.4706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出具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更正)等語。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單獨宣告 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 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 5條之34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邱昭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49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 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前揭處分書駁回而確定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緩起訴期間 為2年,並已於113年8月28日期滿。被告本案犯行,業經緩 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揆諸首開說明,本案扣案之違禁 物,檢察官自得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




 ㈡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或透明結晶3包(合計驗餘淨重1.4706公 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9日毒品鑑定 書1份存卷可查(110年度毒偵字第749號卷第13頁),屬違 禁物,且現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110年度 毒偵字第749號卷第14頁),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 前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 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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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