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妤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
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妤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殘渣袋1個,經送檢 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無法完全析 離,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3號裁定送觀 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8月21日 釋放出所,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7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 書、本院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參。又被告於111年9月20日凌晨0時10分許,在宜蘭縣○ ○市○○路00○00號全家超商新延平店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殘渣 袋1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 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111年10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11013054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 參(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51號卷第13至 17頁、第23頁),可知扣案之殘渣袋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且無法完全析離,應當視為毒品整體處理,而 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依上開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