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銨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5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 所載「1時40分許」更正為「1時38分許」及第三行「1時42 分許」更正為「1時4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宥銨前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 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2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民國 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屬累犯,故本院參照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而斟酌被告之品行及其 他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裁量之結果,認被告於前案所犯 之罪與本案相同,堪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縱於加重最 低本刑之處斷刑範圍內再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予以 量處具體之宣告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四 十七條第一項予以加重其刑,並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 為刑之量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751號
被 告 陳宥銨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號 居宜蘭縣○○市○○○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宥銨服用酒類過量已不能安全駕駛,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7日1時40分許,騎乘車 號000-000號機車上路,同日1時42分許,在宜蘭縣○○市○○街 00號前為警攔檢,於同日1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為0.61mg/L。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宥銨坦白承認上述酒後駕車之犯罪事實,且有酒 精測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影本在卷足憑,綜上事證,被告犯嫌應可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精 酒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
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