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任
選任辯護人 黃建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宥任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宥任為被害人陳秀蓮、陳漢郎之兄, 為被害人高智美之大伯,前因父親過世而有糾紛。被告於民 國111年6月至7月之不詳時間,在宜蘭縣○○鎮○○路00巷00號 ,竟基於恐嚇之犯意,㈠向被害人陳漢郎恫稱「不放過你大 姊(指陳秀蓮)」(下稱第一部分),㈡復當面對被害人陳秀 蓮恫稱「我槍帶回蘇澳老家三次」(下稱第二部分),㈢再以 電話向被害人陳秀蓮恫稱「爸爸的死不只是弟弟(指陳漢郎 )的責任,就連妳(指陳秀蓮)跟智美(指高智美)我都不 放過,我會好好處理你們」等語,被害人陳秀蓮再將上開電 話錄音內容播放予被害人陳漢郎與高智美聽(下稱第三部分) ,以此等方式加害被害人陳秀蓮、陳漢郎、高智美生命之事 ,使被害人陳秀蓮、陳漢郎、高智美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安全。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 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 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參照)。再所 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 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最高法 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 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難免故予誇大,是其指訴是否
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現行刑事訴訟法 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害人在 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即證人能力,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 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 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 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 ,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 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 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 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係以對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有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始足當之。而該條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 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致生危害於安 全」則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 害而言。復按人與人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譏諷既 起,輒相謾罵,你來我往,尖鋒相對,於該情境下之對話, 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帶有使人不舒 服之恐嚇語意,然行為人所使用之文字、言語是否屬於「加 惡害」之事,須該文字、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 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行為人使用之文字、言語, 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告訴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心 ,尚須審酌其前後之語意,全部對話、當時之客觀環境、行 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為斷,不得僅由告訴人 採取片斷,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 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以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 訊問時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陳秀蓮、陳漢郎、高智美於警 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及通話錄音暨譯文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當面向被害人陳漢郎稱「不放過你大姊 (指陳秀蓮)」,並以電話向被害人陳秀蓮稱「爸爸的死不 只是弟弟(指陳漢郎)的責任,就連妳(指陳秀蓮)跟智美 (指高智美)我都不放過,我會好好處理你們」,然堅詞否 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第一部分我有講這句話,我是指要 告她們,不是要恐嚇她們。第二部分,那是陳秀蓮她自己說 的,我沒有講過這句話。第三部分,我承認我有說過這句話 ,但我覺得這不是恐嚇,我只是想要把他送法辦,因為陳漢 郎染疫說要去找防疫旅館,但卻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直接回 家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第一部分,卷內僅有被害人
陳秀蓮單一指訴,而且被害人陳秀蓮並沒有去聽聞到此事, 是由被害人陳漢郎轉述,且講的時間和地點,皆有所模糊, 真實性容有爭議。縱然被告曾經說過類似的發言,但是所謂 不放過之意思,意思多端,不全然都是惡害告知。第二部分 ,只有被害人陳秀蓮的單一指訴,且被害人陳秀蓮對於事件 發生的時間過程皆沒辦法詳細交待,更沒有看到被告所謂拿 槍枝,或是說提到槍枝的外觀等等情形。第三部分,當下被 告確實明確回應,都是說處理遺產分割的事情,當然非屬惡 害告知,被害人陳秀蓮當時確實有明確回應,她說她知道這 樣,被害人陳秀蓮是自行決定將錄音檔播放給被害人高智美 和陳漢郎聽,與被告無關。恐嚇罪需要使人心生畏怖,固然 被害人陳秀蓮有說她個人有感到害怕,但其實依照卷內證據 顯示,自從被害人陳秀蓮指訴案發後還是時常見面,況且依 照卷內陳秀蓮提供的錄音檔,未見到被害人陳秀蓮表現出害 怕及積極迴避的意思等語。經查:
(一)第一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秀蓮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在6月12日我回娘家 探望爸爸(因新冠肺炎住院)期間,他在老家門外(蘇澳鎮 頂寮里15巷29號)對我弟弟陳漢郎說「不放過你大姊」(也 就是我)等語(見警卷第2【背面】頁);復於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稱:有一次被告說不放過我,是對陳漢郎講的,我是聽陳 漢郎轉述得知。被告向陳漢郎說不放過我,是111年6 月12 日當天中午之前,我們得知爸爸在加護病房,陳漢郎跟我說 早上被告有跟他說會不放過我,爸爸在加護病房還隱瞞了五 天等語(見本院卷第211、213頁),被告對於其曾當面向被害 人陳漢郎稱「不放過你大姊(指陳秀蓮)」等語亦不爭執,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然被害人陳漢郎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係在證述被告第 三部分之犯行,未曾提及其有因被告所述「不放過你大姊」 等語感到心生畏懼,則被害人陳漢郎是否有認其遭被告恐嚇 等情,尚屬有疑。又被害人陳漢郎亦未證述被告有要求其將 上開話語轉達予被害人陳秀蓮知悉,被害人陳秀蓮亦稱其知 悉被告上開話語,係透由被害人陳漢郎轉述,故僅憑卷內證 據,無從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害人陳漢郎會轉 達上開話語使被害人陳秀蓮知悉,難認被告主觀上有對於被 害人陳秀蓮為惡害通知之意思,則被告此部分之行為,自難 謂對被害人陳漢郎、陳秀蓮構成恐嚇犯行。
(二)第二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秀蓮於警詢時雖證稱:後來我爸爸於6月18號 過世後,被告在我回家處理爸爸後事時跟我說他槍帶回來蘇
澳老家三趟,7月1日時被告老婆李俐螢打電話給我,我跟她 說不應該跟爸爸講這麼多負面的事情,李俐螢就說這件事情 很嚴重,當被告拿到槍回家時把她支開,她實在很擔心所以 告知爸爸,然後我問她說被告槍藏在哪裡,李俐螢說不知道 等語(見警卷第2【背面】頁),然被告自始均否認其持有槍 枝,並有以槍枝威脅被害人陳秀蓮乙情,且被害人陳秀蓮、 證人李俐螢於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沒有看過被告拿槍(見 本院卷第212、329頁),自難僅憑被害人陳秀蓮之單一指述 ,遽認被告有對被害人陳秀蓮恫稱「我槍帶回蘇澳老家三次 」等語。
⒉又被害人陳秀蓮與證人李俐螢之對話內容,證人李俐螢雖曾 提及「但是吼,我這個如果沒有給他知道,有一天被告拿到 槍的時候,妳知道嗎?他把我支開,妳(陳秀蓮) 知道嗎? 」、「查不出來啊,我一直一直很怕,妳知道嗎?我真的很 怕」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65頁),然 證人李俐螢係稱「有一天被告拿到槍的時候」,依其文意, 顯非指被告持有槍枝。證人李俐螢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是公公跟我說,他看到電視有槍,公公一直擔心我先生會 做傻事,我公公認為被告如果拿到槍,他會把我支開。陳秀 蓮一直說被告有槍,所以我真的很怕我先生做傻事,陳秀蓮 一直叫我去查。是因為陳秀蓮跟我說被告有槍,我才認為被 告有槍等語(見本院卷第329-330頁)。另被害人陳秀蓮與被 告之對話中,雖多次提及槍枝,然依附件一所示之譯文,均 可見係被害人陳秀蓮不斷主動提起「你說你槍帶回去三次」 、「你就得要去買槍,這是要做什麼?」、「你要用槍,要 用什麼?」,過程中被告未曾以其持有槍枝對被害人陳秀蓮 為惡害通知,亦未曾坦承其持有槍枝,則被告所辯,尚屬合 理,自難僅憑被害人陳秀蓮所述,認定被告確有恐嚇之犯行 。
(三)第三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秀蓮於警詢時證稱:7月24日被告打電話給我 ,對話當中口氣不悅,後面他又說「爸爸的死不只是弟弟( 陳漢郎)的責任,就連你(陳秀蓮)跟智美(高智美)我都不 放過,我會好好處理你們」等語(見警卷第2【背面】頁), 被告對於其曾以電話向被害人陳秀蓮稱「爸爸的死不只是弟 弟(指陳漢郎)的責任,就連妳(指陳秀蓮)跟智美(指高 智美)我都不放過,我會好好處理你們」等語亦不爭執,此 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⒉證人即被害人高智美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我大嫂李俐 螢與我大姑姑(即陳秀蓮)間的錄音中姑姑提到被告身上有槍
,要把我先生陳漢郎做掉等語(見偵卷第55頁);證人即被害 人陳漢郎則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000年0月下旬某日, 我大姊陳秀蓮在我戶籍地内,拿被告跟他的通話錄音給我聽 ,在錄音中,陳秀蓮跟被告說「你槍帶回來3次」,被告跟 陳秀蓮說「你管我帶什麼」,陳秀蓮向被告表示爸爸之前有 說,你的大哥有買槍,說要幹掉陳漢郎,這些話是我大嫂告 訴我爸爸的等語(見偵卷第18-18【背面】頁)。然依據本院 勘驗被告與被害人陳秀蓮於111年7月21日及24日之通話內容 ,被告雖有稱「我一定會給妳處理」、「我不是沒本事處理 你」等語,然細譯其前後文句,被告多在表明要尋求法律途 徑或解決遺產問題,並未實際對被害人陳秀蓮、陳漢郎、高 智美有何惡害告知之意思,被害人陳秀蓮與被告對話間亦有 來有往,被害人陳秀蓮之語句內容或口氣未顯弱勢,則被害 人陳秀蓮縱有於嗣後將上開電話錄音內容播放予被害人陳漢 郎、高智美知悉,亦難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上開之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有何恐嚇 之犯行,依現有事證,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犯行之有罪心 證,本件檢察官起訴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均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之 程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 所指之犯行,本諸「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刑事證據法則 ,被告之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按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 無罪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彭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件一
編號 對話時間 內容 頁次 1 111年7月24日 陳秀蓮:我問你大哥為什麼你不放我跟漢郎過? 陳宥任:我是怎樣沒放妳們過? 陳秀蓮:不然你一直威脅一直恐嚇,這是怎樣? 陳宥任:什麼是威脅? 陳秀蓮:你說你槍帶回去三次。大嫂… 陳宥任:妳管我帶什麼? 陳秀蓮:你知道大嫂早就跟爸爸說了,爸爸有多擔心你知道嗎?爸爸生前就打過電話給我,為什麼要這麼做? 陳宥任:妳做出什麼事情? 陳秀蓮:我做出什麼事情? 陳宥任:漢郎做出什麼事情? 陳秀蓮:什麼事情你告訴我啊? 陳宥任:土地去賣掉(指陳漢郎),現在還說是爸爸叫他賣的啦。 本院卷第180頁 2 陳秀蓮:你告訴我說你的槍帶回去三趟,這是你親口告訴我的,爸爸也打電話來問我說:「妳的大哥買槍了,說要把漢郎做掉啦」,大嫂告訴他的,妳知道爸爸,我這些事我都替你們隱瞞,我都把爸爸瞞住,我都說没有這些事,爸爸你不要煩惱。 陳宥任:不要擔心! 陳秀蓮:所以我問你啦! 陳宥任:不要擔心… 陳秀蓮:所以你… 陳宥任:才會搞成這樣啦。 陳秀蓮:我問你啦!你有需要?我們兄弟有什麼深仇大恨?你就得要去買槍,這是要做什麼?有必要嗎? 陳宥任:害死老爸還不是深仇大恨嗎? 陳秀蓮:這有深仇大恨?什麼人害死老爸? 陳宥任:害死老爸還不算深仇大恨? 陳秀蓮:誰害死老爸啦? 陳宥任:妳的小弟啦! 本院卷第181-182頁 3 陳秀蓮:你要用槍,要用什麼… 陳宥任:…(聽不清楚)不要回來。 陳秀蓮:你要用槍,要用什麼? 陳宥任:妳不要跟我說槍不槍的。 陳秀蓮:我跟你說啦! 陳宥任:蛤?妳又要怎樣? 陳秀蓮:你要用槍恐嚇我們,我敢回去喔? 陳宥任:誰恐嚇妳? 陳秀蓮:你說要把我們做掉、處理掉啊! 陳宥任:我要把妳的財產處理掉啦! 本院卷第184-185頁
附件二
編號 對話時間 內容 頁次 1 111年7月21日 陳宥任:我現在跟妳說,妳如果想要把這個好好處理,每天都不要再來煩我,我先跟妳說,妳和漢郎都不要來煩我。 陳秀蓮:是啊。 陳宥任:我一定會給妳處理。 陳秀蓮:我們兩個都不要煩你,你就是只有陳阿美惠就對了? 陳宥任:我不要去理那些,我現在所有的都不要煩了。 陳秀蓮:你們這叫做橫柴入灶。 陳宥任:什麼叫做橫柴入灶?妳這句話給我收回去喔。 陳秀蓮:我不會收。 陳宥任:什麼叫做橫柴入灶? 陳秀蓮:我不會收,因為你是… 本院卷第168頁 2 陳宥任:東西只是要學而已,你以為我沒有讀書就不會嗎? 陳秀蓮:我會也是你教我的啊。沒有啊,所以我說你比較聰明啊! 陳宥任:這樣就最好啊!這樣最好,我希望大家都會。早上妳弟弟又跟我說法律他都知道,我說你知道我也知道,我不是不知道啦,我不是沒本事處理你,所以我每項都給你過,給你過你還這樣,對嘛?真的…還在那邊無法無天,事情不解決,只在搞些有的沒的,對嘛?外勞生病…給他他也不去拜,我做事情還要去那個…說到錢就…,二萬多…,做表面給妳看而已,妳還不知道,叫你們回去顧那三天就是要做給你們看的,結果你們有看懂嗎?對嘛?買菜要你們去看,我也知道妳買的很好,妳要證明他這樣對嗎?你今天自己有沒有去買菜?我回來看就沒有菜,我要回來才去買喔!回來雞肉都吃光光,沒有半塊肉…我還在問他喔! 陳秀蓮:大哥我問你,大哥我問你,我去三天,現在不是在計較什麼菜錢,你不要再誤會我,我三天我盡本分出去買二天… 本院卷第175頁 3 111年7月24日 陳秀蓮:我問你,大哥,你現在冷靜一點,你有須要兄弟之間,每次講到話,哪有意見,你就要用恐嚇的,用威脅的,什麼要把我們處理掉,兄弟姐妹有什麼深.. 陳宥任:我是要把妳們所有的遺產都處理掉,我跟妳講,如果不相信就試看看啦!沒辦法處理掉,我再跟妳打賭。 本院卷第179頁 4 陳宥任:誰恐嚇妳? 陳秀蓮:你說要把我們做掉、處理掉啊! 陳宥任:我要把妳的財產處理掉啦! 陳秀蓮:啊好!如果這樣… 陳宥任:瞭解嗎? 陳秀蓮:如果這樣沒關係,財產你沒權利啦! 本院卷第1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