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顏春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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