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71號
SLDV,113,除,471,2024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顏春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宋姿

1/1頁


參考資料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