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趙海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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