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66號
SLDV,113,除,466,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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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趙海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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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