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59號
SLDV,113,除,459,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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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周吉慶
代 理 人 張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本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本票號碼 1 祭祀公業周同立記 周進福 2,500,000元 92年8月15日 95年4月13日 TS269729 2 祭祀公業周同立記 周進福 1,650,000元 95年3月14日 95年4月13日 TS26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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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