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陳素美
代 理 人 劉孟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瑞興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彥儒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96NX0004668 2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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