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周素美
代 理 人 洪若耘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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