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410號
SLDV,113,除,410,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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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周素美

代 理 人 洪若耘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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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