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235號
SLDV,113,重訴,235,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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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235號
原 告 胡雪紅


被 告 李育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如該附表「其他登記事
項(限制登記事項)」欄所載之預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
(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之爭議
,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在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移調
字第129號調解成立,確認被告就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於
新臺幣1,100萬元範圍內存在,原告並已依約將上開款項全
部匯入被告指定帳戶而清償完畢,其後原告已訴請本院112
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判決准許塗銷系爭抵押權確定在案,然
系爭不動產上如附表「其他登記事項(限制登記事項)」欄
所載之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漏未一併請求被告塗
銷,為此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307條規定,訴請被告塗
銷系爭預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高等法院 108年度上移調字第129號調解筆錄、107年度重上字第836號 調解程序筆錄、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16號判決影本、系爭 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加以否認或爭執,本院 審酌前揭書證,認原告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物上 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標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其他登記事項(限制登記事項)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 胡雪紅 10000分之522 104年11月5日北投字第163120號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育霖,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胡雪紅,限制範圍:10000分之522,104年11月6日登記。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胡雪紅 10000分之412 104年11月5日北投字第163120號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育霖,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胡雪紅,限制範圍:10000分之412,104年11月6日登記。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胡雪紅 全部 104年11月5日北投字第163120號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育霖,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胡雪紅,限制範圍:所有權全部,104年11月6日登記。 4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胡雪紅 全部 5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胡雪紅 全部 6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胡雪紅 全部 7 臺北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 胡雪紅 30分之1 104年11月5日北投字第163120號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李育霖,內容: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義務人:胡雪紅,限制範圍:30分之1,104年11月6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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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