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5號
SLDV,113,訴,95,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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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林子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心蘭許致誠許曹喜美、許心怡、許
心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1萬元,應徵裁判費3萬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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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