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00號
SLDV,113,訴,900,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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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被 告 采彤創意有限公司

兼上1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意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
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
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
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惟
董事長辭任,乃屬董事長缺位之情形,與公司法第208條第3
項「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形有別。故董事長辭職
後,其職權消滅,其基於董事長地位而指定之代理人,其代
理權限亦隨同消滅,應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第 2項補選
董事長;於未及補選董事長前,得類推適用同條第 3項規定
,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
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以利改選董事長會議之召開及
公司業務之執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利明献業於民國113年5
月17日辭任,依前揭說明,應由副董事長詹庭禎代理。嗣詹
庭禎於113年7月23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原告公司變更登
記表、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稽(本院卷第84至87、108至1
10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基於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兩造合意由本院為管轄法院,
有原告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34條為據
(見本院卷第19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采彤創意有限公司(下逕稱采彤公司)於民國
110年10月20日,邀同被告謝意婕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100萬元,前筆借款分為10萬元、4
0萬元撥款,後筆借款分為95萬元、5萬元撥款,約定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6.51%計
算,截息日利率為如附表「應付利息」欄中之「計算方式」
欄所示。嗣被告采彤公司就上開10萬元、40萬元、95萬元、
5萬元借款,僅依序繳納本息至112年12月24日、112年12月2
5日、112年11月25日、112年12月24日止,即未再繳納本息
,依約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尚積欠合計98萬1166元本金、利
息及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 契約暨總約定書1份、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2份,及放款帳戶 主檔查詢資料4份、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4份、放款 帳戶還款交易明細3份、企業換利指數利率查詢資料1份為證 (見本院卷第18至46頁),堪認為真實。按借用人應於約定 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 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 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 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 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就此分別定有明 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 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 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被告采彤公司向原告借款50萬元、100萬元未 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共計98萬1166元本金暨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謝意婕為被告采彤公司之連帶保證 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 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8萬



116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應付利息 應付違約金之期間及計算方式 期間 計算方式(週年利率) 1 31,786元 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8.02%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2 254,246元 自112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8.02% 自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3 631,578元 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8.05%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4 63,556元 自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8.02% 自11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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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彤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