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15號
SLDV,113,訴,315,202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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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5號
參 加 人 吳唐接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蘇吉輝與被告黃月女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
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
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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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