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蔡育宸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複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崇生中醫診所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潮明
被 告 林峰而
章晉瑋
葉榕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李沭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
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
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崇生中醫診所即陳潮明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5,587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
崇生中醫診所即陳潮明、林峰而、章晉瑋、葉榕秦應連帶給付原
告3,755,587元,訴之聲明第3項為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
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由原告之聲明可知本件請求為不
真正連帶債務,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75
5,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