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3號
再審原告 許佳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世蓉間再審之訴(給付利息)事件,
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01號確定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8230元,扣除再
審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繳納2萬72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