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7號
原 告 王辰勻
陳詡恩
張琬翎
被 告 黃沛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3人係分別對被告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並為個別之請求,係將
數訴合併於一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
的金額應合併計算。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7,371元(計算式:260,513元+266,345元+260,513元=787,37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