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46號
SLDV,113,補,1046,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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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劉婉君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潘俞宏律師
被 告 劉權緯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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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