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冬牧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
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
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
聲請費用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姿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