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郭獅
代 理 人 郭政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150號強制執行事
件之承辦司法事務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於民事
聲請執行處事務官迴避狀(一)雖列郭政錩為代理人,惟並未
附委任狀,請補正委任狀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