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8號上 訴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楊毓琦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被上訴人 富甲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高寶國際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召祐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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