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90號
債 務 人 柯銘貴
代 理 人 滕孟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
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
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
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為承租,應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
2.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提出債務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
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提出自民國111年4月起迄今其他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聲請前二年內收入編號1、2
之收入種類及數額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陳報其
來源及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4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10.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每月平
均約1萬9,651元(國民年金+薪資所得),依臺北市每月
最低生活之1.2倍計算支出,有收入低於支出之情形,說
明債務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