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07號
原 告 林聰霖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昌律師
被 告 吳榮健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律師
洪鈴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121號妨害家庭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所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事實,業經原告向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並經該署以106年度偵字第7121 號案件偵查中。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 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