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208號
SLDV,113,消債更,208,202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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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8號
債 務 人 彭宥承即彭皇儒
代 理 人 楊志琦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
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
  2.內湖承租處所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
用。
  3.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
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5.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
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
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
人。
  6.提出債權人清冊,並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
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
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
  7.提出債務人清冊,並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8.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
間財產變動狀況。
  9.債務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之行照影本及估價
報告。 
  10.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
   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1.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2.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
額。
  1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4.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
金額。
  1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
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16.說明聲請人與扶養義務人高圲侑如何分擔受扶養人彭睿塏
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
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
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7.債務人自陳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依本條例第第64條之2
規定,並核以11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新臺
幣1萬9,649元之1.2倍即2萬3,579 元(計算式:19,649×1
.2 =23,579)。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
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
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⒙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
能之更生方案,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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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