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328號
SLDV,113,司聲,328,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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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鍾仁祥
相 對 人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玉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12 年度存字第108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
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 年度存字第108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中央政府
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參拾萬元),准
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1 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2 年度司裁全字第1331號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
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面額新臺幣30萬元),經鈞院112 年
度存字第108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公債急需領回
辦理還本付息手續,聲請准予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1
1 年度甲類第2 期債票代之,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
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
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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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