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郭英豪
代 理 人 許雅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光生生前立有遺囑,指定聲請人
為遺囑執行人,被繼承人郭光生已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死亡
,其無子嗣,第二、三順位繼承人均過世,其姊張郭秀鑾之
戶籍資料記載已遷出日本,無其他記事之紀錄,是否有第四
順位繼承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致聲請人無法依遺囑就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分派,為此
聲請選任蔡文玲律師被繼承人郭光生之遺產管理人,併為承
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據提出遺囑、戶籍謄本、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意書等件
為證。次查,被繼承人郭光生雖無配偶、子女,且其父母已
死亡,惟尚有被繼承人之姊張郭秀鑾尚生存,且未聲請拋棄
繼承權,此有張郭秀鑾之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
料在卷可稽,是依形式觀之,本件並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
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