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1350號
SLDV,113,司繼,1350,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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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范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傅碧愛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繼承系統表
㈢被繼承人傅碧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
13年1月31日死亡,台端迄至113年6月11日(見本院收文章
)始聲明拋棄繼承,已逾法條所定之3個月期限,請釋明在
收到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13號裁定前是否知悉被繼承人死
亡之消息、是否有參加喪禮,並陳明為何未於被繼承人死亡
後立即知悉等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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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