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1582號
SLDV,113,司票,21582,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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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58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庶味食代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束其昕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
表1、2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2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158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7月24日 700,000元 466,843元 113年5月26日 113年5月27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9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2158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1月21日 1,000,000元 607,092元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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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庶味食代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