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1513號
SLDV,113,司票,21513,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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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513號
聲 請 人 王武周
相 對 人 林政治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本票債權,聲請人不得聲請
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
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21513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號 (新臺幣) 1 113年1月12日 100,000元 113年6月11日 2 113年1月12日 2,400,000元 11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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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