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675號
SCDV,94,補,675,2005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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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一品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三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肆拾肆萬肆仟
    玖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叁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叁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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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品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