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一品光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三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沛晶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叁佰肆拾肆萬肆仟
玖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拾伍萬捌仟叁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陸拾伍萬柒仟叁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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