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30號
TCDV,106,訴,1830,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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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830
原   告 賴雲秋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告 連昱霖(即連冠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被告不得執附表所示本票及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被告以附表所示本票向鈞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經鈞院以106 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付命令准許在案。
㈡惟系爭本票之發票人為「秋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雲秋 」,茲原告賴雲秋斯時係秋祉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則簽發系 爭本票,顯係代表秋祉有限公司而簽發,故系爭本票之債務 人應為秋祉有限公司,並非原告賴雲秋
㈢另被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主張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借款, 然迄未就該筆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借款係於何時、何地 、交付予何人為舉證,難認其主張為真。
㈣聲明:
⒈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⒉被告不得執附表所示本票及鈞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付命令准許在 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付命令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支付命令案卷核閱無誤,此 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有系爭支付命令附卷可查,是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 是否存在,顯有爭執,且該權利之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票 據責任,則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因被告主張而受有侵害之危 險,而此種不安之狀態,應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揆諸前 開判例意旨,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債權不 存在,自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㈢按「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應依票據記載 之文字以為決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二百 零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本有代表公司之權限,其於簽發票據 時,除加蓋其個人私章外,倘尚蓋有公司印章,即難謂非係 以公司名義而為發票行為。」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373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經查,系爭本票簽發當時,原告 為秋祉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公司基本資料及廠商基本資料各一份在卷可參。而系爭 本票之發票人欄除記載「秋祉有限公司」,另蓋用「秋祉有 限公司」之大章,及「賴雲秋」之小章,亦有本票影本在卷 可按。則原告顯係代表秋祉有限公司簽發系爭本票自明,揆 諸上開說明,自不得令原告本人負擔系爭本票之債務。 ㈣另按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 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如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 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 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被告以系爭本票聲請支付命令時 係主張原告邀同訴外人林志鴻、潘蓮心(即系爭本票之背書 人)共同向被告借款,因而簽發系爭本票。茲原告既已否認 有借貸之事實,自應由被告就借貸契約成立,即已交付借款 之事實為舉證。然被告迄未就其已交付借款350萬元之事實 為舉證,參照上開說明,縱認原告為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亦 可以此對被告主張抗辯。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自屬有據。
㈤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既不存在,則原告 主張被告不得執系爭本票及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支 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亦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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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受款人 │ 發票日 │ 面額(新臺幣元) │ 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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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祉有限公司│ 未載 │102.05.05 │ 3,500,000 │ TH060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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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秋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