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オプト株式會社(OPT Corporation)
澤東1
法定代理人 小川太郎
澤東1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威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支付命令聲請時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外匯美金賣出價格
1美元兌換32.44元新台幣(下同)、1日圓兌換0.2936
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部分核定為貳佰捌拾參
萬玖仟肆佰零捌元、日幣部分核定為柒拾參萬肆仟元,
總計為新台幣叁佰伍拾柒萬叁仟肆佰零捌元,應繳裁判
費叁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叁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