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8052號抗 告 人 謝宜靜即謝宜芯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180 5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 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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