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8052號
SLDV,113,司票,18052,2024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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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052號
抗 告 人 謝宜靜謝宜芯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180
52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本院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
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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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