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72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紫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榮富
相 對 人 呂秉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 李榮富 住…」之記
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 李榮富 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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