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214號
SLDV,113,司拍,214,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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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許文德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余成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謝桂芬


債 務 人 姚蘭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據、支票、本票等請
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70萬元之第一順位
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2年10月2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
對人邀姚蘭萍為連帶債務人,於111年10月5日向伊借款38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不動產
抵押借款契約書,詎相對人逾期未依約繳納,至113年6月10
日起積欠本金3,721,22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不動產抵押借款契約書、謝桂芬
背書之陽信銀行支票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
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
稱上述「謝桂芬」姓名係遭偽造,已提起偽造文書、詐欺等
刑事告訴及民事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抵押權設定係他人
冒名設定為無效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
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或債權數額多寡、時效等,
無權予以審認,經本院轉知相對人意見予債權人,債權人陳
報聲請人並無提起相關訴訟等。核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
為非訟事件,相對人簽名是否偽造等情事,屬實體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爭執,相對人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
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並經
聲請人陳報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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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