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3號
SLDV,113,司執消債清,3,2024090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異 議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英瑋
即債權人


相 對 人 常仲儀即常健鵬
即債務人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編號8相
對人即債權人陳英瑋之債權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伍拾壹元應予剔
除。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倘相對人無法提出具體借貸事實及證據,其
債權數額應予剃除,以維全體債權人之權益,爰提出異議等
語。 
三、經查,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14日及同年7月16日函轉異
議人書狀予相對人陳英瑋及債務人,並命二人應於文到後10
日內提出兩造確有成立借貸關係、交付借款等證明文件,相
對人等收受上開通知逾期未提出證明文件,本院自難認相對
陳英瑋對債務人確實有如債權表編號8所列之債權存在,
故異議人之異議有理由,陳英瑋之上開債權應予剔除,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