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債 務 人 林小茵即李小茵
代 理 人 葉書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
6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2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
債務人目前以零售蜜餞、飲品等為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
下同)22,000元(見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卷【下稱消債
更卷】第57、117、118頁),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5名未成
年子女。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2,562元,第45期至
第62期,因長女已成年,減少扶養費支出5,000元,每期清
償7,062元,第63期至第72期,因長男已成年,再減少扶養
費支出5,000元,每期清償11,562元,總清償金額為355,464
元,清償成數為4.75%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尚有銀行
存款10,338元,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
50,580,合計60,918元(見消債更卷第79至108頁、本院卷
第80頁),債務人願提出逾九成用以清償,分72期,每期清
償762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
誠意。而本件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為355,
464元,亦高於上開財產價值。又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
分所得638,000元扣除必要支出636,000元後,餘2,000元,
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
出為27,000元,扣除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15,000元,其個人
必要支出為12,000元,低於新北市113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即19,680元,尚屬合理,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
活支出,得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至債務人之長女(00年0月生)、長子(000年0月生)、參
子(000年0月生)與債務人同住,債務人每月各支出扶養費
5,000元,共計15,000元,各扶養費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1.2
倍之半數,亦屬適當。
㈢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
約22,000元,加計每月領取之育兒補助7,000元,扣除每月
必要支出27,000元,餘額為2,000元,而債務人將餘額九成
即1,800元用以清償債務,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且債務人願於長女、長子成年後,將其扶養費九成納入清償
,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淑華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計清償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第1期至第44期,每期清償2,562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一)欄位所示。第45期至第62期,每期清償7,062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二)欄位所示,第63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1,562元,債權人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三)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7,479,111元。 3.清償總金額:355,464元。 4.總清償比例:4.7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一) 每期可分配金額 (二) 每期可分配金額 (三) 1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14,398 656 1,808 2,959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99,525 651 1,794 2,937 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866 43 118 193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69,039 606 1,670 2,735 5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22,190 247 682 1,116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9,093 359 990 1,622 合 計 7,479,111 2,562 7,062 11,562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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