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3年度,17號
SLDV,113,司執消債更,17,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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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號
債 務 人 鄭惠娟蕭惠娟


代 理 人 楊正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認可裁定後 ,向本院陳報伊非債務人之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不存 在,是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更生方案分配金額有顯 然錯誤,為期債權人公平,原分配予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之金額應重新分配予其他應受清償之債權人,是原裁 定之附表一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3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或該日之前給付,共計清償24期。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2.債務總金額:7,224,500元。 3.清償總金額:475,632元。 4.總清償比例:6.58%。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7,831 3,368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15,263 3,608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4,188 341 4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5,627 893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7,597 899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9,032 1,287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55,886 2,896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44,838 1,769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4,126 1,575 10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57,525 1,804 1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0,822 276 1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01,765 1,102 合 計 7,224,480 19,818 參、補充說明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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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