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7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彭忠衎
相 對 人 賴妍孜即賴寶川之繼承人
賴家燁即賴寶川之繼承人
賴亭妏即賴寶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賴寶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7
,749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